我們該如何對他人的行為做出評判?

2019-10-02

  近來有一則新聞報導,一名中國美妝部落客在9月6日於大阪某神社將兩張寫著「光復香港,時代革命,五大訴求,缺一不可,香港加油」的許願牌拔下,並將此事發表於微博炫耀。後來,此文經翻譯後被日本網友得知,由於對於當地文化而言,此行為猶如褻瀆神明,因此引起撻伐。當然,做出具有道德爭議的舉止者並不僅有中國人,但中國遊客在世界各地做出具有道德爭議的行為,如街邊、餐廳便溺的事件等確實時有耳聞。如果我們有意從這些事件中,細究在各已開發國家的遊客中,為何時能耳聞中國人做出與世界普遍慣習存有差異的舉動。由於我們難以尋得各國遊客發生這類事件的統計數據。

  在不確定「中國人發生此事件的機率較高」是否為真的情況下,不應去對群體做出評論。替代方案是,我們可以轉而去探討個體,探討實際發生的案例,如為何某些來自中國的遊客,會自然地做出隨地便溺此類世界普遍認為具有道德問題的舉動?或是產生如上述的舉止,進而冒犯當地的文化?在此問題的假設下,我想探討的方向部分,比起尋求各國人類彼此生理間的差距,或許從文化中找異同更為恰當。畢竟基於生物學的研究,我們很難將彼此間的道德的差異視為人種的不同所致。這麼一來,較為合理的推測應該是:上述中國遊客的案例之所以與他者表現不同,應是源自於文化與教育的差異所致。

  不過,當我們將這樣的論點做為基礎,就不得不去探討-文化對於人的影響力究竟有多大?而這個問題的答案,將會成為當一個人做出了外界認為具有道德爭議的舉動時,如果他的行為是出自於其文化與教育的影響所致,我們是否應對其予以譴責的依據。故再討論上述議題前,我們應該先來探討,文化對個體具有多大的影響力?

文化對於個體具有多大的影響力?

  結構主義的瑞士語言學家索緒爾(Ferdinand de Saussure)認為語言本身是存在於社會文化與心理之中的存在之物。他主張在人類的認知歷程之中,必須先在當地的語言中為某項物體命名,人們才認知到存在。換句話說,語言不僅是文化的一部分,更是構成文化面貌的核心。

  隨後,受到其學說影響的人類學家如古徳納夫(Dame Jane Goodall)等人,在後續的研究之中發現每個民族皆有其特殊的語法,而這些差異將會影響其認知行為。如羅門群島上的槐歐族(Kwaio),由於其語言結構的關係,他們並不知道鳥和蝙蝠的區別,並認為藍色與黑色是相同的顏色。這樣的發現,進而映證了索緒爾的理論。

  簡單來說,無論是在華文圈(Mandarin)或日文圈(Japanese)生活的人,皆能清楚分辨出蝴蝶與蛾之間的差異,但生活在法語圈(French )的人,卻會因為法語中蝴蝶與蛾的單字皆為papillon,而無法區辨出兩者的不同。現在,讓我們來做個思想實驗。如果將黃色與藍色顏料混合,我們都知道會得到綠色。那是因為在我們的語言體系之中,有綠色的定義,故我們能認知到其存在,那如果今天我們的語言裡沒有「綠色」這個詞彙,那這個顏色對我們而言,將會被歸類為「有點藍的黃色」或是「偏黃的藍色」,而不再對這樣的存在有所認知。那麼如果將格局放大,今天在我們語言體系中缺席的不是綠色,而是「人權」、「道德」等詞彙,它所造成的影響,將會影響一整個語言文化圈內所有個體的思維模式。

  上述的舉例,除了論證文初我們對於中國人與他者行為上的不同的是為文化差異的假設之外,也令我們反思:如果人類皆遵循其文化的邏輯脈絡去形塑自身的思維與舉措,那文化對人類而言不僅是一種學習工具,亦是一種限制。它將導致在此文化下成長的人們,僅能由文化系統去運思任何事物,而失去了其他此文化無法涵蓋到的範圍之可能性。最終,人成為了文化的載體,所做出的各式舉動,皆是其背景文化的延伸。不過這麼說來,無論是上述中國人在他國的便溺行為,或是他人對其的指責,其實雙方皆只是依循自身的所被教導的觀念去行動,兩者似乎沒有任何不同,所以我們也無須對做出具有道德爭議的人予以譴責了嗎?

就算人為文化的載體,也不能否定人類具有自由意志

  上段「人為文化的載體」這樣的結論,其實有些文化相對主義的味道在裡面,文化相對主義認為,這些行為上的差異,都只是文化之間的差異不同,並無對錯之分。雖然這樣的理論乍聽之下客觀,卻不免令人陷入「價值虛無」之中-既然任何事都沒有是非對錯的分別,生命也因此喪失了可以依循的目標,導致人生不再具有任何價值,但其實並非如此。因為上述的論點,其實存在著兩樣偏誤:一為其忽略了人的個體多樣性;二來其將人類的「自由意志」這件事情,設定成為了一種若非全有,便是全無一般物質性存在。只要回過頭依上述學說去審視最初提及的案件,便能發現儘管文化具有普遍性,但在同一文化圈下的個體,就算同一戶家庭,受著相同教育,也不代表會形塑相同的判斷模式,好比舉例中的中國遊客,並非每個人都不遵守當地習俗,會去拔大阪神社的許願牌,而一個家庭之中的哥哥便溺了,也不代表弟弟也會隨之便溺。總結而論,在相同情境下,出自於同樣文化的個體的行動,也會因為個體多樣性,與其當下所擁有的自由意志高低而有所不同。

  上段「人為文化的載體」這樣的結論,其實有些文化相對主義的味道在裡面,文化相對主義認為,這些行為上的差異,都只是文化之間的差異不同,並無對錯之分。雖然這樣的理論乍聽之下客觀,卻不免令人陷入「價值虛無」之中-既然任何事都沒有是非對錯的分別,生命也因此喪失了可以依循的目標,導致人生不再具有任何價值,但其實並非如此。

  隨後,受到其學說影響的人類學家如古徳納夫(Dame Jane Goodall)等人,在後續的研究之中發現每個民族皆有其特殊的語法,而這些差異將會影響其認知行為。如羅門群島上的槐歐族(Kwaio),由於其語言結構的關係,他們並不知道鳥和蝙蝠的區別,並認為藍色與黑色是相同的顏色。這樣的發現,進而映證了索緒爾的理論。   

  所以若要找尋一個基準,去判斷當一個人如果做出了為反當地規範的事情時,該不該予以譴責時,在文化為共同條件,且一時間無法判斷出其各體多樣性(他的個人意志)占決定行動的比率多少時,或許我們可以從當時情境下所賦予其自由意志的高低作為評判的依據:

1.容許個體具有較低自由意志的情境:

  若今天個體身處於某一情境,此情境給予他明確的指示,一旦他違反此一指令便會付出極大代價,那麼我麼便可判定在他做出這樣的舉動時,環境所占的比重較高,容許其自由意志發揮的空間較低,在此情境下,我們便可以依此對其課以較低,或是免去其刑責。 

例如:一個人用槍抵著你的頭,要你在大賣場小便時,此時由於遭受生命危險,你不得不照他的意思便溺,此時儘管你正違反賣場規定的行為,應是可以免去刑責的。 

 2.容許個體具有較高自由意志的情境:

  若今天個體身處於某一情境,此情境並沒有給予他明確的指示,但他依然做出某項舉動,那麼我麼便可判定在他做出這樣的舉動時,自由意志所占的比重較高,在此情境下,我們便可以判斷他應該負起較高的責任歸屬。

例如:大阪神社的工作人員並沒有要求,而是中國遊客還是拆掉了香港遊客的許願牌,故我們可以依此判斷在此情境下,他的舉動是出自於其個人意志所為,亦可以對其予以譴責。

  有了上述的評價依據後,我們便能得到兩個結論:一、儘管人是文化的載體,但在其限制下,我們依舊具有自由意志的存在;二、在尊重多元文化的思潮為主流的現在,就算他人主張其行為是出自於自身文化導致,我們也可以獲得評判的依據,避免陷入價值虛無。例如:當一位外國遊客在捷運喝飲料,被指責時若丟下一句我們國家的捷運可以喝飲料,我們便能以「在當下的環境下,是否有人逼迫他必須違反規定;或是在那個時刻他是否處於『如果沒喝飲料,將須付出極大的代價(可能他患有糖尿病,那個時間點真的必須補充含糖食品)』」做為評價依據,推論出其違反規範的行為中,自由意志占有多少的決策地位,進而推論出對他採取什麼樣的處分或裁罰較為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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